党建工作
纪检工作
共青团工作
您当前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党的建设 > 党建工作 > 正文

总队党委印发关于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三个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3
浏览:

  为做好新形势下党员管理和组织发展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严肃党的纪律。近期,总队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上级党委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发展党员公示试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要求各基层支部在今后工作中贯彻执行。

  甘肃总队党委关于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总队实际,对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强执企能力建设,按照组织发展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推动总队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各级党组织要紧紧围绕总队改革和发展的中心工作以及加强执企能力建设要求,做好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

  (二)坚持政治标准,严格程序。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遵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方针,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有计划地发展党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

  严格发展程序,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公示,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等环节的工作。完善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三)坚持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要注重在野外生产和管理一线发展党员。进一步加大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发展对象工作力度,改善党员队伍年龄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四)坚持教育引导,做好基础工作。要把发展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上,积极主动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努力把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凝聚到党组织周围。要通过党员联系、组织教育、参加活动等各种形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发展新党员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实行总量调控,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中央提出“未来10 年,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净增1.5%左右”,这是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的重大举措。总队党委每年度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发展计划,各支部要按照总队党委确定的发展计划,积极稳妥地发展党员,使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幅度,使党员队伍保持适当规模。

  三、组织领导

  (一)各支部切实重视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总队党委要对各支部加强具体指导,明确目标任务,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总队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强化管理

  (一)从严管理党员。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组织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给与批评帮助。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

  (二)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使党员队伍更加纯洁。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教育,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那些思想道德败坏、无可救药的蜕化变质分子、腐败分子,要坚决从党的队伍中清除出去。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党组织要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

  (三)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充分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维护党员合法权益。从思想、工作、生活上的关心和爱护党员。加大先进典型宣传表彰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支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把握新形势、新条件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使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始终体现时代的要求,使总队始终保持有一支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党员队伍,保证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总队健康发展。

  甘肃总队党委发展党员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经党的支部委员会确定,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三条 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岗位及职务、主要经历、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公示形式

  在所属支部的公示、公告栏书面公示。

  第五条 公示时间一般为7 天。

  第六条 公示程序

  (一)实施公示。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具体负责,按本办法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内容公布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

  (二)意见收集。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必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党支部反映。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意见。

  (三)调查处理。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必须对反映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公示结果的具体意见。

  第七条 公示结果

  (一)将公示结果的书面记录放入党员发展的档案中,作为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二)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结论,由党支部负责人在支委会或党员大会上说明。

  (三)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党支部大会研究其入党问题。

  第八条 公示纪律

  对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严格为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保密。对于泄密者,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总队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甘肃总队党委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党章》、《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集团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各支部及支部书记未按照总队党员发展规定,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支部及支部书记未按照总队党员发展规定,不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的有关规定,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使所属支部发展党员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常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可采取批评教育或通报等形式,督促其整改。

  第四条 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由总队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